在網絡上辱罵他人,會有什么法律后果?又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?近日,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。

“兄弟”群里爭吵進而辱罵

他起訴要求道歉并賠償1萬元

張某和李某都是某學校院子里的住戶,因為疫情等原因,張某組建了“**兄弟”微信群,群里共八人,日常大家聊聊天、互通消息,緩解疫情封控的寂寞。

今年2月起,原、被告在微信群有爭吵,雙方互有往來,言語雖有一些沖突但也算日常吵架置氣的范疇。此時,雙方如能各退一步,這件事情也就是鄰里之間的小口角,上升不到法律層面。但雙方均未息事寧人,依然不依不饒,針尖對麥芒,在微信群里你來我往,互相攻訐,聊天的“尺度”和激烈程度逐步上升。

2月17日,張某對李某進行了辱罵,言語惡毒。張某辱罵兩句之后,李某進行了“回擊”,連續十余條微信內容,言語非常粗俗,內容不堪入目。

此時,張某沒有在微信群里再行回復,否則矛盾可能會進一步升級。張某轉而向碑林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,要求被告李某公開賠禮道歉,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整。

被告辯稱:對方先挑釁自己才“回擊”

李某向法官陳述,2月17日也是對方先挑釁自己,自己才“回擊”的。主審法官和他交談,“你看看你這個微信內容,連續十幾條;現在回過頭來看,這內容你好意思看不?”通過一個小時左右的聊天談心,李某承認自己在微信群內所發內容明顯超出雙方一直以來聊天的“尺度”,并且連續多條內容均侵犯張某名譽權,愿意道歉并賠償。

通過對原、被告雙方進行分別談話,張某認識到在自己在微信群中言語確實存在不當,李某也認識到自己的言語對張某造成了名譽侵權,李某誠懇地向張某道歉并當庭書寫了道歉信,且自愿賠償張某1000元,本案到此妥善處理完畢。

律師說法

互聯網平臺辱罵他人 可能會承擔民事、行政甚至刑事責任

北京德恒(西咸新區)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耀華律師說,網絡并非法外之地,在微信等互聯網平臺辱罵他人,可能會承擔民事、行政甚至刑事責任,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《民法典》規定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、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;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擾、泄露、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。在微信群、朋友圈等平臺辱罵他人,一方面可能侵犯他人名譽權,另一方面還可能泄露他人隱私權,都是對他人人格權的侵害,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

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還規定,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。通過微信群、朋友圈等平臺辱罵他人,也屬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,公安機關可視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治安處罰。

侮辱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,還可能觸犯《刑法》。侮辱罪主要表現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、破壞他人聲譽,情節嚴重的行為。“公然”侮辱他人,是指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,對他人進行侮辱,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,借助互聯網侮辱他人,符合該罪的典型特征。誹謗罪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,足以貶損他人人格、名譽的行為。根據我國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,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

李耀華提醒,在互聯網平臺發表言論時,應避免侵犯他人名譽權、隱私權等人格權利;如存在矛盾或爭議,建議加強溝通,不采取過激行為。

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資深合伙人朱長江說,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、聲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會評價。

他提醒,在微信群中辱罵他人屬于公然侮辱,相對于電話和短信等方式,影響范圍更大,若發表侵害他人名譽的不當言論,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、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。微信群雖然是虛擬空間,卻不是法外之地,在微信群隨意罵人、散播謠言等,均屬于侵權行為。對于受到辱罵的人,應當注意證據收集和保存,例如將電話錄音、微信聊天記錄進行備份等。

相關案例

替朋友出氣在微信群里罵人5分鐘

男子被拘10日罰款300元

近日,吉林白城大安市男子韓某,為替朋友出氣在微信群里辱罵同村居民貢某,辱罵時間長達5分鐘,語言粗俗且氣焰囂張。貢某認為韓某此舉給自己造成極大心理傷害,隨即報警。

大安市公安局海坨派出所民警陳佳琪表示:“接警后,我們找到貢某,通過查看其微信聊天記錄發現,韓某辱罵的時間長達5分鐘左右,且語言粗俗。”而面對民警,韓某對其在微信群內辱罵他人的行為供認不諱。陳佳琪表示,在固定了相關證據后,他們依法將韓某傳喚到派出所。據韓某交代,其本人與貢某并無糾紛,平日里關系還算不錯,當天只是為同村村民打抱不平,便在微信群內對貢某無端辱罵,就是為了泄憤。

目前,韓某因故意辱罵他人,被大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300元。

業主在微信群辱罵物業服務人員

法院判公開道歉并賠償

近日,江蘇鎮江丹徒法院受理了一起業主因對物業公司不滿,而在微信群中發表不當言論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。

原告方晴系某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,被告劉飛則是該小區業主。某日,劉飛因續租車位一事與方晴在物業辦公室發生爭執。事后兩天,劉飛又在業主微信群中發布方晴微信頭像照片,并進行言語侮辱。

在與劉飛溝通無果后,方晴一紙訴狀遞至法院。其稱,微信群中人員眾多,劉飛的行為對自己的名譽造成了負面影響,精神也為此受到刺激,導致抑郁癥復發,不得不去醫院治療,現要求劉飛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譽權的行為,公開賠禮道歉,并賠償相應的精神撫慰金及醫藥費。

在法官的批評教育下,劉飛意識到自己一時沖動的言行確實給方晴造成了傷害,隨后在微信群中發布了對方晴的道歉信息,并賠償了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