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廣州市天河區(qū)私立新東方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、廣州市荔灣區(qū)私立新東方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均因未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,被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處罰。

處罰事由顯示,兩單位2023年、2023年期間為拓展和推廣業(yè)務外購商品,用于無償隨機贈送,該外購商品未及時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。其中,天河區(qū)新東方公司被處以應扣未扣稅款(22023.31元)50%的罰款11010.16元,荔灣區(qū)新東方公司被處以應扣未扣稅款(20462.24元)50%的罰款10231.12元。